苗栗縣竹南大埔農民,因農地被縣政府強制徵收,群起抗爭,成為全國矚目的焦點,經過多日來的協調,雙方各退一步,總算以原屋保留,農地集中以地易地的方式,解決爭端。為了開發、公共建設徵收民地,在台灣司空見慣,但其實各國對於公共建設的土地取得,未必都使用強制徵收的方式,像德國即便法律授與政府部門土地徵收的權力,公部門卻不輕易動用,反而是以市價購買、租賃或是透過土地重劃以地易地的方式,來取得用地,一起從德國的處理模式,反思國內的土地徵收機制。
近來由於苗栗縣政府強勢的,以怪手鏟平竹南大埔待收割的稻作,引起社會各界的撻伐,7月中,更有上千位來自台灣各地的農民齊聚台北,夜宿總統府前,怒吼爭取權益。
大埔事件所引起的軒然大波,從地方延燒到中央部會,行政院長吳敦義數度出面調解,而地方政府自認依法行政,仍因手段不合情理,向社會大眾致歉。
[苗栗縣長
劉政鴻]
因為監督不周,所以在這個地方,也對我們神農大帝以及全國農民,感到致歉。
[行政院長
吳敦義]
計畫透過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的程序,在該區區段徵收範圍內,檢討保留一塊適當的區位,還有適當的面積,這些土地劃設為農業區,以供該特定區內,有意願的農民,來繼續做農業耕作的使用。
在中央的指示下,大埔事件總算出現轉圜,除了不願意被徵收的農民,得以原屋原地保留,更在竹南科學園區內,劃出一塊5公頃的農地,以地易地,供農民繼續耕作。
[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
組長 陳興隆]
建物保留,農地集中的原則,我們經過5個小時的協商,地主都已經滿意協商的決議。
[政治大學地政系
系主任 徐世榮]
其實大埔那個案子,其實走到最後,他走的方法是用土地重劃的方法,所以我們常在講,我們有沒有可能,以後政府,如果要進行一個都市的開發,有沒有辦法,用土地重劃的方式,而不是用區段徵收的方式,因為區段徵收的方式太過於強烈了。
以地易地的方式解決土地爭議,在台灣是首例,但在國外卻是常態,像德國巴伐利亞邦慕尼黑市郊的99號公路,邦政府便以土地重劃的方式,交換土地給不願意賣地的農民。
[巴伐利亞邦糧農林部
參事Josef Attenberger]
先買其他土地,然後用他來交換那些工程所需的土地,另外在Unterschleissheim這個地方,當初就是在這裡買下一塊地,然後在這塊地上挖掘,建築高速公路所需的砂石,最後這塊窪地就做為游泳池,做為民眾休閒的地方來使用。
而德國各級政府,為了未來其他公共建設可能的土地需求,在預算允許下,更會適當的購置土地備用。
[Haimhausen市長
Peter Felbermeier]
我們都會注意,哪邊需要賣地,買地不只是為了要做生態補償用的生態調節,其他像是要做公用設施,或是土地重劃的交換土地用途。
會用以地易地的機制,來保障農民的權益,這都緣於,德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,因此在德國,即便有法律賦予政府土地徵收的權利,也不輕易使用。
[巴伐利亞邦糧農林部
高速公路計畫主持人Heinrich Schneider]
在德國憲法14條,有強烈的保障私人財產權,國家不能侵犯個人財產權,但也有法律規定,一旦公益大於私利時,可以以公益為由,進行土地徵收,但是基於憲法的保障,所以公務機關把土地徵收當做最後的方式,只有透過自由收購土地,和土地重劃方式,沒辦法完成時,不得已才採用這種措施。
而土地徵收權也不像台灣,僅用土地徵收條例單一法規來規範,德國的每項公共建設都需要獨立的法條,賦予土地徵收權,政府部門才可動用。
[慕尼黑工業大學
教授 Holger Magel]
假設要興建一座機場,且沒辦法從自由市場上取得土地,並且透過土地重劃的換地方式也失敗了,那這樣我們才可以說,興建機場是項公益,為了實踐此項公益,必須執行土地徵收,但為此我們需要機場法,來允許土地徵收的執行,就像為了建高速公路,而允許執行土地徵收,也是在高速公路法中,已規定好的。
而公共建設是否符合「公共利益」,也非開發部門說了算,在德國,各個計畫都要由獨立委員會進行審核,謹慎的確定是否該有「土地徵收權」。
[Haimhausen市長
Peter Felbermeier]
任何一個要做土地變更,或土地使用計畫,計畫申請變更審查過程中,資料都會被附上,在這個委員會當中,是否要運用到土地徵收這件事情,都會在這個計畫審核中,被討論和被確定,被認為有問題的時候,就會打行政訴訟,再去被挑戰。
[政治大學地政系
系主任 徐世榮]
公共利益其實是個非常抽象的法律詞彙,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名詞,所以如何體現公共利益,一定要透過非常嚴謹的行政的程序,所以徵收當中,如何來共同界定,共同型塑,什麼叫做公共利益,是非常重要的課題。
而台灣的土地徵收,雖然也有類似的委員會,但委員往往超過半數是政府部門代表,因此有學者便建議,未來應參考國外制度,強化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的獨立審查功能。
[政治大學地政系
系主任 徐世榮]
應該重新考量,有沒有一個獨立出來,是行政官員沒有介入的,另外一個委員會體制,讓這委員會,能夠真的獨立行使他們的職權,由他們來衡量所謂的公共利益。
有了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委員會審核外,學者更認為,應該讓民眾擁有第三管道,可以伸張自己的權利,以制衡行政權,才不會像日前的大埔事件,或是其他的土地徵收案,被徵收土地的民眾,僅能以街頭抗議的方式來表達意見。
[政治大學地政系
系主任 徐世榮]
如果民眾對這樣的(土地徵收審議)機制,所做出來的決議,仍然有一些不同的意見的話,我們仍然要保留,讓他們異議有得抒發的地方,所以法院的角色其實也要進來。
[巴伐利亞邦糧農林部
高速公路計畫主持人Heinrich Schneider]
當你的土地要被徵收的時候,做為公民你有權利,你可以去法院提告,或是要求檢驗說,它的徵收合法性在哪裡,最後法院做裁判可不可以徵收。
由法院做最後的仲裁,在其他民主國家,其實早已行之有年,德國就有一個重要的判例,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德國知名車廠設廠,增加就業機會,便通過以「公益」為名的土地徵收,協助廠商取得用地,但最終卻被法院推翻,認為此舉違法。
[慕尼黑工業大學
教授 Holger Magel]
於是農民便去法院提告,最終告到了聯邦憲法法院,法院最終宣告,為了賓士去興建測試車軌,並不是公益,至少這不能從建築法中推演出來,而是需要一個自己的法令,才能讓執行土地徵收合法化,這樣的方式在台灣是否也能適用,首先必須去檢驗,在台灣相關的法律規定,但至少透過土地徵收去滿足工商業的用地需求,在德國是無法想像的。
也由於民眾有權到法院提告,而法院尚未完成判決時,牽涉到的公共建設,都不能繼續進行,因而造成工程延宕,為了減少阻力,並說服農民願意進行土地交換,交換的土地價值便非常重要。
[巴伐利亞邦糧農林部
參事Josef Attenberger]
為使財產權獲得保障,因此就有這樣的前提,每個人都必須得到,和之前相同價值的土地,改變的只是從很多塊小地,變成一塊大地,但土地的價值是一樣的,獲得相同價值的土地,是這些人的權益。
而在德國,該換哪塊土地,是站在農民生產的角度來思考,農地離住屋的距離、農產品運銷距離,甚至是土地的肥沃度、農作物的產值等生產條件,都不能差距過大。
[巴伐利亞邦糧農林部
高速公路計畫主持人Heinrich Schneider]
相同土地價值,在這種農地重劃上面的意義是指,兩塊土地種植的農作物的產值要一樣,而不能說,新的土地和舊的土地,無法種植相同的作物,而且即便舊的土地比較小,但肥沃度比較高,未來交換給他的土地,如果相對比較貧瘠,面積就要比較大,讓最終的農產量或產值是接近的。
除了可以量化的價值外,對於看不見的情感面,在德國也被謹慎的對待,任何土地重劃,都會盡量讓地主擁有充分的時間去認真思考,因此每個計畫少則5年,歷時10年的更不在少數。
[Kirchdorf鎮長
Konrad Springer]
一塊土地的擁有者,可能農民的父親祖父、曾祖父,都在這塊土地耕作過,所以有非常深的感情,突然這個,曾經是家族擁有好幾世紀的土地,變成不是他的,或變成是別人的,在情感上可能無法接受,這種情緒往往需要很多年去平復,或讓他去思考,對另一塊土地重建新的關係,所以土地重劃的過程,應該有更長的時間討論會比較好。
相較於德國的謹慎,台灣的土地價值似乎除了價格外,便無其他統計調查,像這次台灣首例的大埔農地交換,就採用離主要幹道的距離來做為土地交換的依據。
[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
組長 陳興隆]
按照比例去分配,比如說30米(道路)的,我有一甲地,我30米(道路)的可能分六分地,在乙地(15米道路)的,可能分四分地,就按照比例配比下來,所以大家都有30米(道路)的,30米(道路)的大家都要搭配乙地。
而台灣其他大部分的土地徵收案,土地價格往往變成反徵收的導火線,像是已經爭論數年的, 台鐵桃園中壢段鐵路高架化計畫,由於桃園縣政府計畫擴大徵收範圍,預計將拆遷三千多戶住家,但徵收價卻只有市價的四分之一,引起民眾的反彈。
[桃園鐵路高架化
被徵收戶 曾義村]
他說要是用公告現值要徵收我的,公告現值的價格,才一般市價的差不多四分之一而已,就只有這樣,這樣我以後哪有辦法買一間房子。
[桃園鐵路高架化
被徵收戶 黃兆鑫]
照公務人員的立場來講,公告加四成它不會犯法,再多不可能的事情,像這300多萬買的房子,160萬賣掉,我們要搬去哪邊住,你說要再蓋房子給我們住,你們照市價(賣),我們的卻照公告價,有合理嗎。
目前台灣土地徵收價格,是依據每年一月一日公告的土地現值,然而,由於公告現值是經過地政人員普查後,送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後公告,公告現值往往就出現政策性的調整。
[政治大學地政系
系主任 徐世榮]
在那個(地價)評議委員會當中,政府當然會稍微評估一下,如果要徵收很多土地的話,他的負擔有沒有辦法負擔得起,所以往往為了要減輕政府本身的負擔,會把那個地價,那個公告現值稍微做點調降,這個其實對民眾的權益是損害。
也因此,未來台灣即便仍以土地徵收的方式,進行公共建設,若要減少民意反彈,土地徵收價格的依據勢必需要重新檢討。
[政治大學地政系
系主任 徐世榮]
我們所謂的補償只是相對的補償,我們並不是進行完全的補償,其實徵收是一種,對人民而言是一個特別的犧牲,我們給他補償應該高一點,應該要屬於所謂的完全的補償,甚至要比完全補償甚至還要再高一點,比如說市價,應該要比市價還高一點。
當相思寮或大埔農民得以原屋保留的方式,續留原地生活時,這陣子的土地徵收爭議,看似就此落幕,然而倍受爭論的土地徵收機制,一日不周延,類似的事件便會繼續層出不窮。
採訪/撰稿 陳君明
攝影/剪輯 黃訓湧
- Sep 24 Fri 2010 14:47
194集-徵地,爭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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