草屯鎮公所計畫開闢600公尺長的28號道路,受到鄉親質疑。這個案子從92年送件,一直到100年內政部通過,當時內政部都委會也將縣政府原本規畫的30米道路,縮減為15米,並且以不拆除既有建築為原則,但如今的路線卻會從住戶96年就建好的房舍劃過。自救會認為,按照比例原則,應該以原計畫道路的中心線為基準向兩側拓寬才是,公所卻執意朝住戶最多的北側,單邊拓寬,直說這簡直是大埔事件的翻版。
這個是水圳,這上面是水圳,那兩邊高差很大,而且這邊都已經建築了,這都建築,所以沒有辦法從這邊來做拓寬。
鎮長一再強調,鎮公所不是規畫單位,只負責執行,就是因為有高低差,因此才會在富林路延伸至800公尺之後,改轉彎新闢28號道路,而起始點,不偏不倚的落在李登傳和陳麗真夫婦96年才興建完成的房舍上。
[自救會 成員
李登傳]
從上面穿過我這一棟,這一棟房子,直接,直接穿過去全棟全部要拆掉,就這樣子,(就是要為了給大家方便啊),為了大家方便,但是我損失,但是它說的,你要將損害降到最小,但是我呢,我失去一棟房子,又留兩塊三角地給我,我又去掉280坪的土地。
[自救會 成員
陳麗真]
我一輩子的心血和精神,想說這塊地很完整,開富林路一段就跟我徵收,本來沒有路,要向我徵收200坪,我就想說,這樣我就有路了,有路可以過了,所以我就想說,這樣來蓋一棟房子來住,我就跟政府申請啊,申請建照、使照,政府規定我,要內縮8米,以便拓寬之需我都照政府 (規定)來做。
對於開路,政府相互推諉,陳麗真哽咽的說,當初開闢富林路已經配合徵收了,申請興建房舍也按規定內縮8公尺,既然92年就擬定新闢道路的草案,96年就不該發建照給她啊!
[草屯鎮 鎮長
洪國浩]
所以這個也不能這樣子講啦,因為縣政府它有縣政府,譬如說它還是一樣就是說,人民提出申請,除非你有禁建,就是說不可以建築,不然的話你不可以限制他的建築行為,所以你符合的話,還是可以提出申請,但是你就要有所謂的,這個風險。
[自救會 成員
陳麗真]
我一直以來每一次去開會,每一次這個鎮長都跟我回答說,從80幾年,從92年就有了,是先有路才有房子,結果,(鎮公所)說是那是南投縣政府的錯,結果我一直找南投縣政府陳情,後來南投縣政府才釐清這個事實,說當初完全沒有這條路的草案,沒有這條路的任何跡象,所以它(縣府)才准我建照跟使照。
[南投縣工務處 處長
陳錫梧]
假如陳小姐的房子是在公告,96年蓋的,我們都市計畫變更,最後的公告是在101年,所以顯然就是那一間房子,早在路線公告以前就蓋了,詳細的這個規畫應該是在96年以前就規畫了。草屯鎮公所沒有去注意到上面已經有蓋好的房子,而且南投縣政府也核發他合法的使用執照。
簡單的說,28號道路,是民國87年開始規畫,民國92年擬定草案,民國96年陳小姐取得建照、使照,民國101年內政部才核定通過道路計畫,現在卻要她拆屋開路。
[自救會 律師
柯紹臻]
最沒有道理的就是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,因為在他,在他蓋他的房子的時候,他並不知道,他的,他這個房子是坐落在道路用地上,如果是座落在道路用地上建築,這個主管機關就會告訴他,你這裡不能夠蓋房子,就不會,核准他建造。結果你合法建造了了,我也花了錢進去蓋好了,你今天才跟我說,不行,那我覺得這個就是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。
你送上面有房子的去,是不是人家會不給你預算,那你為什麼還送這個錯誤的公文,跟錯誤的圖表去,那你要做什麼解釋。
政府部門的疏失,風險卻要百姓承擔,讓陳麗真怒批,草屯鎮公所一開始,就用錯誤的書圖跟公文去給審議小組審查,今天才會要拆房子,狀告鎮公所行政疏失。
[自救會 成員
陳麗真]
南投縣政府那個都市計畫課,都市委員他們審查的東西,就是上面沒有這棟房子,送去草屯鎮代表會,申請預算的書圖跟公文也沒有這棟房子,它當初假如以確實,以實際的,有這棟房子的路過去,搞不好官員學者,它就會往旁邊調一些。
[草屯鎮 鎮長
洪國浩]
內政部那時候在審議的時候是在99年的時候,專案小組它也這個整個,因為不可能說你蓋一個房子,然後它又要新的,這個所謂的這個航照圖不可能啦,那因為它當初,這個重製就是最新的一個資料,(就是92年的),92年的,對、對、對。
[南投縣工務處 處長
陳錫梧]
其實在核定的時候,它可以再用微調的方式,可以再變更路線的,當時在還沒有公告的時候,就可以微調,變更路線,那個陳小姐,她也沒有去注意到,縣府什麼時候公告,所以,草屯公所什麼(時候)公告這個道路,雙方都沒有注意到之下,所以造成今天最主要抗爭的原因啦。
[自救會 律師
柯紹臻]
最新一號的大法官會議解釋,也是在大概7月分的時候公告的,那個有提到,都市計畫的通盤檢討,如果細部變更有侵害到人民的權利的話,人民其實是可以提出來訴訟,但是呢,大法官會議解釋之後兩年,通過的這個,才可以來提起行政訴訟。
陳麗真心痛的說,現在總算懂了,大埔事件拆遷戶的心情了,一生的心血,政府說拆就拆,卻無須告知?
[自救會 成員
陳麗真]
怎麼會知道才剛蓋好4年,才從朋友那裡知道說,這裡要開一條路,然後整棟都要拆。
[反草屯28號道路徵收自救會 會長
林坤旺]
一直到106年,差不多一月十幾號,我們接到了鎮公所的通知說,它要開28號道路的說明會,在一月24號,也就是農曆年前,前3天要開說明會,就之前的一個禮拜到十天,那個時候我才知道,我的後院有28號道路。
[南投縣工務處 處長
陳錫梧]
在政府整個的公告,其實比較嚴謹來講,應該需要送達每一個,送達每一個相關的利害關係人的家,說我道路要變更這樣了。
[草屯鎮 鎮長
洪國浩]
都市計畫變更,它本身有一套的程序,比如說你草案之後它要公告,縣政府會辦理公告,那公告呢,我們在公所跟里辦公室,或者哪一個地方,都會做所謂的公告,可能是,大家也沒有去注意啦,(這種不是就是要去通知),沒有,沒有,法,(你要拆我的房子,也跟先跟我講一下),不是,不是,現在所講的是,都市計畫的這一個變更,它本身依照都市計畫法不需要所謂的通知,而是用公告的方式。
[南投縣工務處 處長
陳錫梧]
就這條路不管是縣府執行,或是公所執行,甚至於內政部執行,都要必須要按照,那個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去走,不能變,不能去改變任何東西啦,它一旦公告以後這個是有法定效力了,除非它再進行所謂的再,那個叫做特案變更,或是專案變更,再報准更改路線,才能更動啦,要不然以現在的,現在目前僵在那邊,是一定要按照計畫,的道路實施,不能更改。
錯失了公告前變更路線的機會,縱使書圖不符,道路已在101年公告完成,106年的7月底,鎮公所也完成了3次公聽會的法定程序,木已成舟。現在自救會的成員只能在協議價購和強制徵收之間二擇一。
[自救會 成員
李登傳]
它說的,它協議價購價錢很好,這個,如果這個土地,我如果,以前(一坪)3萬3要賣,我十幾年前就賣掉了,我不用留到現在讓它徵收。
[反草屯28號道路徵收自救會 會長
林坤旺]
你要拆,你拆吧,我地不賣給你可以吧,因為你不能夠讓我心服口服啊。
[草屯鎮 鎮長
洪國浩]
這就是我剛剛談的嘛,兩個,兩個階段嘛,一個就是協議價購嘛,協議價購如果OK,那就,土地就能夠取得,沒有辦法取得,就是用徵收嘛,那徵收它本身就是要依照這個程序,它本來就是有強制性。
[立 委
蔡培慧]
這個案子還沒有到內政部徵收,所以這個案子還在,就是談,然後一戶一戶的談這樣子,是98年的事,就98年,那時候如果他不知道,那他現在可能可以去做訴願或其他的程序,它如果能夠協議價購,那真的是一個雙方都合理的範圍,那如果他不願意的話,他也可以在到,這個中央的時候,就是土地徵收審議的時候提出他的意見。
土地徵收是政府以國家權力,基於公益目的,依法強制取得人民私有土地所有權之行為。但是最高行政法院也不斷告誡,「土地徵收是國家取得土地最後不得已之手段,在無其他方法可資利用時始可。」
[南投縣工務處 處長
陳錫梧]
所以這一案要是鎮公所願意啦,緩頰,假如說有,雙方有彈性空間,它是可以進行微調,但是一旦微調以後,這個走完這個程序,大概也目前,以目前的行政程序,也要超過兩年以上。
反草屯28號道路徵收自救會無奈的說,他們要的不是錢,而是想有個完整的家園,但是所得到的回應卻是如果不接受政府的補償,就強制徵收。爭議7年的大埔事件,句點畫在張藥房將原地重建,如今草屯為了新闢28號道路的要拆民宅,場景多麼令人熟悉。
採訪/撰稿 邱月華
攝影/剪輯 羅應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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